民遭警洩個資罰稅 法院判撤銷

自由時報 – 2013年12月23日 上午6:10

〔自由時報記者余瑞仁/桃園報導〕警方取締違規停車,還「順便」幫稅務機關清查有無欠稅,引發是否濫用、侵害民眾個資疑慮。桃園地院法官錢建榮認為,在缺乏法源依據下,政府機關之間頻頻互相流用人民資訊,對民眾侵害更甚,日前因此判決撤銷一起陳姓民眾因欠稅車輛違停,卻被警方提供資訊給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而遭加倍罰稅的處分。

桃縣府稅務局已提出上訴,但未來二審若維持地院判決,影響層面將非常深遠。因為根據判決指出,稅務機關每年依此「制度化」方式,對民眾開罰的案件達一萬五千件,若成為判例,將拘束政府機關對人民資訊的互相流用,且得遵守程序正義。

此案在桃園地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的陳姓桃園縣民,他因車輛牌照稅未繳,聲請緩繳後,稅務局的通知尚未送達,一百年九月間因違規停車,被新竹警方依「桃園縣政府一○○年使用牌照稅委託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代徵契約」條款,查詢發現未繳納牌照稅,並依約通知桃縣府稅務局;稅務局則在滯納期滿後,移由桃園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陳雖於一○一年一月繳納本稅,仍遭裁處稅額一倍的罰鍰。

陳不服遭罰稅,申請復查未果,提起訴願遭駁回,因此提起行政訴訟。

法官錢建榮審理認為,政府機關的資料流用並無法源依據;警方舉發民眾違規的同時,還「順便」查詢個人稅費紀錄且提供給稅務單位,也屬濫用人民個資。且稅務局也違反程序正義,在做出罰稅處分前,未通知陳陳述意見,剝奪了人民的「聽審權」。

錢建榮形容,這整個「查稅」過程不僅違反程序,更省略了應調查排除處罰的責任,是「淡化人民的個別性角色」,成了「大量做成同類處分」的制式行為。

錢建榮指出,這種情況若不能先讓當事人在被裁罰前陳述意見,以排除免罰因素,只是徒然增加人民應訴的困擾,說穿了就是行政效率凌駕人民聽審權,因此判決撤銷原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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