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保卡註器捐 法律效力乏人知

中央社 – 2013年3月15日 下午12:34

(中央社記者陳清芳台北15日電)健保卡註記器官捐贈意願即具法律效力;器捐協會發現,醫療人員及社工多不知此事,民眾不知而註記,恐衍生倫理及醫療糾紛。

器官捐贈協會秘書長吳英萊今天說,她去年8月才了解修正人體器官移植條例後,器官捐贈意願「健保卡註記等於法律效力」,家屬同意不是必要條件。直到最近,她接觸的第一線醫療人員及醫院社工,只停留在「健保卡可以註記器官捐贈意願。

民國100年12月21日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三讀修正公告後,依第6條規定,醫師自屍體摘取器官,應經死者生前書面或遺囑同意,書面同意可加註於健保卡,其意願註記效力與書面同意正本相同,書面同意正本由衛生機關電子掃描存檔,死者生前反悔,也需以書面表示撤回。

吳英萊說,民眾一知半解就在健保卡註記,萬一真的腦死被摘器官,不知情的家人情何以堪?還可能會被指責「不愛家人」、「冷血」,或是怪罪器官勸募協調人員。

去年曾有位媽媽獲知兒子簽署同意書,在健保卡註記器官捐贈意願,情緒崩潰,向器捐協會哭訴,擔心兒子萬一發生意外,會被摘走器官。

此事件令器捐協會深自省思,也認為政府推動健保卡註記時,應充分宣導,並對100年12月以前已同意健保卡註記的民眾,再次告知法律效力並探詢註記意願。因此器官協會將舉辦論壇,檢討政策配套,才不致損害良策美意。

吳英萊說,遺愛人間器捐推動始終不易,現今民情對器官捐贈尚未能普及,具法律效力的簽署及健保卡註記,可能造成日後隱憂,在渾沌未清下推動,來日將造成民怨。1020315

……..文章來源:按這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