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地踏步的官僚智慧

作者: 李惠仁紀錄片導演專欄文章RSS作者: 李惠仁 | 社會觀察 – 2013年1月16日 下午4:55

為了節省17塊的跨行匯款手續費,上個星期我到U銀行開辦新戶頭,當我準備填寫個人資料的時候,帶著笑容的櫃檯小姐開始「機械式」的提問:「先生,請問你住在這附近嗎?開戶的目的是什麼?」「嗯,我不住在這附近,為什麼要來開戶,其實是………為了省17塊。」「好的,先生,跟您提醒一下,戶頭裡面最好要保持一萬塊以上,才會有利息喔!」聽到這番善意的提醒,我心想,要維持一萬塊,還真不是件容易的事呢!就在我繼續為「節省17塊」做努力的同時,美麗的櫃檯小姐也把健保卡交還給我,然後當著我的面,小心翼翼地把「僅供U銀行開戶使用」字樣蓋在身份證和健保卡影本上面,然後,親切的告訴我:「先生,我們開戶需要存款1000元,等我Scan證件留底之後就好囉……」上面的對話,你看出哪裡不對勁了嗎?「就是Scan身份證件!」「怎麼會這樣?掃描我的身份證正本!?」「沒有錯,我們只掃描身份證,健保卡不用……」雖然,櫃檯小姐的語氣溫柔而堅定,但把客戶的「身份證正本」掃描留底這種事,怎麼樣我也無法相信,因為這些掃描後的「身份證正本」電子檔,比「個資」更容易拿來做違法的壞事!於是我再問:「這是誰規定的?是金管會嗎?可有相關法令文件?」在搬出金管會和法令之後,我原以為櫃檯小姐應該就此舉白旗投降,不過,很快的,她拿出一份文件(台財融 字第88735556號)上頭註明:「開戶時,亦應確認存戶之身分,並以影印或縮影照相方式留存申請人之身份證影本」除了這份,她同時拿出另一份文件【金管銀(一)字第 09600180320 號函】,上面更清楚載明:「目前部分銀行業者有以電子照相方式(如電腦掃描及數位相機攝影)留存客戶身分證明文件影像,留存方式係以電子檔保存,併請貴會就確保客戶資料安全研提意見及建議報會。」這下慘了,原來,我們大家的「身份證正本」早已被銀行給「依法」掃描了!為了解答疑惑,我花了10次跨行轉帳費用,打電話到金管會銀行局的投訴組,詢問為何要求、同意金融機構掃描客戶的「身份證正本」?結果,投訴組說這不是他們業務要我問法規組,最後,法規組告訴我說:「我們已經請銀行公會研究相關的安全措施後,再提報金管會」。所以,我又花了5次跨行轉帳費用打電話到銀行公會去問:「為什麼要掃描客戶的身份證」?我得到的答案竟然是:「主管單位會來稽核,所以要我們留存,我們就留存啊」!於是,我再花10次跨行轉帳費用,再打電話去金管會銀行局的國內銀行組,只是這個問題,轉來轉去竟然又轉回法規組。為了每個月得以節省17塊錢,到銀行去開新帳戶,只是我錢還沒省到,就先損失了一大筆未來的跨行匯款手續費。不過,萬萬更沒想到的是,2007年金管會要求銀行公會研究如何保障「掃描身份證正本」的安全措施,到了2013年卻始終未見下文。注意!郵局「依法」加收國際快捷費用120元至於另外一個事件就更扯了。上個月,我花了台幣180元,透過郵局的國際快捷寄了一份資料光碟到香港。沒想到,一個禮拜之後,郵局的承辦人員慌張的打電話給我說:「李先生,你寄光碟到香港,因為光碟不是文件,所以請你補繳120元」「光碟不能用文件計費?它裡面就是文件檔案啊!」「不好意思啦!我只是承辦人,長官認定光碟不是文件….」為了不讓承辦人員為難,於是,我請郵局跟我說明為什麼光碟不是文件?一個星期後,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基隆郵局的經理發了一封函文,要求我補繳新台幣120元,同時陳述國際快捷郵件之「文件」定義為:「以文字或符號書寫於紙張或其他紙製品上供瀏覽用,不具商業交換價值者。」看到這段話,我當然也是「嘆為觀止」,怎麼還有人活在古時候啊!根據2001年11月14日,台灣公佈的《電子簽章法》第二條就清楚說明:「電子文件,指文字、聲音、圖片、影像、符號或其他資料,以電子或其他以人之知覺無法直接認識之方式,所製成足以表示其用意之紀錄,而供電子處理之用者」。而我寄到香港的文件,因為文字、符號與圖像畫素過大,數量過多,難以用電子郵件寄送,因此,只好將其刻錄於光碟之中,何以不得稱之為「文件光碟」?官僚,讓掌權者「依法」剝奪人民的權利2001年《電子簽章法》的公佈施行,除象徵政府對數位化的重視外,同時宣告電子商務時代已經到來。然而,從「掃描身份證」和「文件定義」這兩個事件當中,我們發現,原來「依法行政」和「推諉卸責」真的只有一線之隔。11年過去了,數位相機從當年的300萬像素發展到今天的1200萬,當我們見證了科技發展軌跡的同時,卻也見識到官僚智慧的原地踏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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