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客戶120萬 律師判十月

中央社 – 2013年10月22日 下午1:26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2日電)吳姓律師被控受當事人委託未辦事,還向當事人詐騙投資大陸120萬元,之後可獲利兩倍並可當賠償金。高院今天判吳男10月。

根據台灣高等法院判決書指出,吳姓律師在民國98年間受蔡姓女子委託,為她的案件與被害人談和解,可獲報酬新台幣3萬元,但是吳男沒去談和解,反而偷偷到法院遞狀,解除與蔡女的委任關係並遊說蔡女拿出120萬元到大陸投資,可獲利240萬元,其中一半可做為和解金。

判決書指出,蔡女信以為真,向親友借來120萬元,交付給吳男,但吳男卻沒把這筆錢拿去投資,直到蔡女得知原本被判刑3年2月的案子,加重改判4年2月,才發現原來吳男沒有去談和解,進而控告吳男詐欺。

法院審理期間查出,吳男是司法官訓練所第9期結業,律師執業也有30年,吳男辯稱,沒有答應要替蔡女和被害人談和解,這筆錢只是單純蔡女要投資大陸的基金。

台灣高等法院認定,吳男犯行明確,審酌他身為執業律師,受委託處理和解,卻另謀向當事人詐取財物,導致當事人與被害人未達成和解,當事人遭重判,影響當事人權益,但犯後已陸續返還當事人60萬元,依詐欺罪嫌,判吳男10月徒刑。全案確定。102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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