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物分期遇倒閉 將可止付

中央社 – 2013年10月25日 下午1:30

(中央社記者楊淑閔台北25日電)消保處公布相關定型化契約範本草案,預計11月公告施行;未來購物分期遇業者倒閉可止付,個資保障及避免暴力討債也都納入規範。

為避免消費者再遇到買童書或其他商品,發生業者倒閉求償無門時,才得知是「假分期、真貸款」,甚至被暴力討債等糾紛。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今天公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決議通過的「消費性無擔保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暨範本(草案)」。

消保處簡任秘書陳星宏說,草案共計17點「應記載事項」、8點「不得記載事項」,以及「範本」條文19條,重點有4點。

首先規定金融機構承作「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之貸款業務」時,負有應提供借款人「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無法提供時之消費性貸款處理機制聲明書」的義務;一旦發生商品(服務)業者無預警倒閉,借款人可向金融機構主張停止繼續支付貸款;即便未提供書面聲明,仍屬預付型消費,終止提供服務時可止付。

民眾深怕的暴力討債及個資問題,有2個重點。陳星宏說,消費者個人資料是否願意提供給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及依法令受委任代為處理事務的人,例如其他金融機構或金融機構委外的討債公司,都應由借款人(保證人)決定,方式採行自由勾選是否同意。

此外,處理消費分期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有將受委託機構名稱、催收金額、催收錄音紀錄保存期限告知借款人與保證人的義務;另「附隨業務委外處理」的相關資料,也負有保密責任。例如債務已清償,必須銷毀個資。

第4個重點是,規範金融機構應明確告知借款人「借款利率之內涵、利息之計算方式及本息攤還與還款之計收方式」;又因消費者有時不清楚是否到期或欠款金額,因而產生糾紛,業者並須與借款人議定是否支付違約金。

他強調,這些規定對金融機構所做規範,觸及金融機構須負起違反契約或此行政規範,又或者是銀行法時,相關行政、甚至刑事責任;消費者若不了解權益主張方式,可去電各地消保官申訴、諮詢。102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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